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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控股公布重新召开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及董事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

2015-12-18 19:39:00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之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预计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下旬重新召开。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董事会接获傅荣国先生之退任通知,通知董事会彼有意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本公司董事一职,并决定不会膺选连任。董事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傅先生退任,将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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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召开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

谨此提述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公布(「押後公布」),内容有关押後原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原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之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预计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下旬重新召开(「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

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有将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详情之通函(「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尽快寄发予本公司各股东(「股东」)并尽快登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

有关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及将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进一步详情将载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押後原股东周年大会之背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及二十五日之公布(「诉讼公布」)所披露,经本公司申请,开曼群岛法院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出禁制令(「禁制令」)(随後已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延长),限制被告(包括共创交易事项之卖方、王国巨先生、UK Prolific、王汉宁先生及其他方)(有关词汇之定义见诉讼公布)不得:(a)出售、转让或买卖1,86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或行使其任何相关权利或权力(包括股东大会之投票权);及(b)转换涉及本公司13,366,190,476股相关股份之可换股债券。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澄清公布所披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获告知,UK Prolific将不承认禁制令的效力,因为根据UKProlific声称,禁制令「乃由本公司於开曼群岛单方面取得,而UK Prolific并未收到有关法院文件及并没有答辩机会」,及禁制令「没有经香港法院批准或认可,因此不被视作在香港法律下有效及不能在香港强制执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UK Prolific声称其将於原股东周年大会上行使作为股东之投票权。

诚如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押後公布所披露,为使本公司之处事程序不致面对UK Prolific可能提出之任何质疑或争议,原股东周年大会已无限期(即不设固定日期)押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宣布,其拟在举行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前向香港法院提出和开曼群岛法院授出之禁制令一样的禁制令申请。

本公司并没有按照原本计划向香港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因为计划已被下述的其後事件取替。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司宣布,开曼群岛法院已延长禁制令,直至有关诉讼的审讯完结或开曼群岛法院进一步命令为止。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公司取得有关向本公司所知被告在开曼群岛司法权区以外之所有地址送达关於诉讼之法院文件之经加盖及经修订颁令。

经向本公司之法律顾问谘询後,本公司认为,现时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下旬重新召开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诚属合适。

董事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董事会接获傅荣国先生(「傅先生」)之退任通知,通知董事会彼有意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本公司董事一职,并决定不会膺选连任。董事会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傅先生退任,将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傅先生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的同时,彼亦将不再出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主席,於经押後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生效。傅先生向本公司确认,彼退任乃因为拟专注於本身之业务工作。傅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概无有关彼退任之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董事会应由最少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傅先生退任後,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人数或会低於上市规则第3.10(1)条所规定之最少人数。本公司将於未能符合相关规定後三个月内物色适合人选以填补董事会空缺。本公司将於落实委任董事後就此另行刊发公布。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衷心感谢傅先生在任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