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之公布,内容关於(其中包括)就共创交易事项对被告展开诉讼,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公布,内容关於开曼群岛大法院已向被告发出禁制令(「禁制令」),禁止彼等(其中包括)就本公司1,86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股份」)出售或行使任何权利或权力(包括投票权),以及转换相当於13,366,190,476股相关股份之可换股债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具有上述公布界定之相同意义。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开曼群岛时间),UK Prol ific向法院申请修改禁制令(「UK Prolific传讯令状」),寻求(其中包括)批准行使其作为本公司股东之权利及权力,包括於本公司在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香港时间)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投票之权利,或禁止本公司於股东周年大会提呈若干有关董事重选及一般性授权的决议给股东投票。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开曼群岛时间),在本公司承诺直至有关诉讼的审讯完结或进一步命令为止本公司不会在取得法院许可前配发、发行或处理额外股份或就发行任何额外股份或证券(包括任何股份之衍生权益)作出或授出要约、协议或购股权的前提下,开曼群岛大法院颁令,延续禁制令直至有关诉讼的审讯完结或进一步命令为止,而由UK Prolific传讯令状招致本公司之诉讼费用将由UK Prolific按标准基准支付。
董事会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布,向股东提供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续会之时间及地点最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