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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控股自愿公布开曼法院发出禁制令

2015-06-25 18:51:00

谨此提述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之公 布(「 该 公 布」), 内 容 关 於( 其 中 包 括 )就 共 创 交 易 事 项 对 卖 方 、 王 国 巨 先 生 、UK Prolific、王汉宁先生及其他方(「被告」)展开诉讼。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使用之词汇具有该公布界定之相同意义。

本公司谨此通知股东,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开曼群岛时间 ),经本公司申请,开曼群岛大法院已发出禁制令,在本公司关於诉讼之传讯令状终结或法院另作判令前( 其中包括):

1. 就本公司1,860,000,000股已发行股份( 作为共创协议代价之一部份),被告必不可:(a)出售 、转让、 买卖或减 损其价值 ;或(b)行 使任何相 关权利或 权利( 包括但不限於股东大会及╱或特别股东大会之投票权),及╱或(c)订立任何协议使上述者生效;及

2. 被告必不可完成及╱或促使转换涉及本公司13,366,190,476股相关股份之可换股债券( 作为共创协议代价之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