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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控股公布宣称股东所发出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宣称要求

2015-06-15 22:33:00

宣称股东所发出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之宣称要求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本公司收到一封宣称代表U.K. Prolific Petroleum GroupCompany Limited(「要求方」)签署之信函(「宣称要求信函」),要求︰

(1)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第88条,本公司委任若干候选人为董事(「建议董事」)以代替本公司若干现任董事(统称「相关董事」),即时生效;

(2) 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应届股东周年大会」)额外纳入有关委任建议董事之决议案(「建议新增决议案」),并由本公司发出公布及╱或补充通函,以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

(3) 倘本公司并无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纳入建议新增决议案,宣称要求信函须被视作根据章程细则第58条作出之要求,於宣称要求信函日期起二十一日内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以委任建议董事并罢免相关董事之董事职务,否则要求方将根据章程细则第58条自行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要求方并无於宣称要求信函内交待建议委任、取代及罢免董事之理由。

根据本公司记录,U.K. Prolific Petroleum Group Company Limited为本公司股东,於宣称要求信函日期持有1,86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9.57%。

本公司正就宣称要求信函徵询其法律顾问意见。董事会需要额外时间考虑对宣称要求信函采取之适当行动。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以公布方式知会股东及有意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