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本公布。
喀什项目最新进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就本集团於中国塔里木盆地喀什北区块之石油及天然气项目(「喀什项目」)进展向本公司股东(「股东」)汇报最新情况。
作为相关背景情况,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其中包括)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卖方)及王国巨先生(作为卖方之担保人)订立一份协议,以收购共创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共创投资」)之全部股权(「共创交易事项」)。共创投资持有中国年代能源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年代」)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共创交易事项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完成。自此,共创投资及中国年代成为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年代之主要资产、权利及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年代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立之石油合约(「石油合约」),当中涉及喀什项目石油及╱或天然气之钻探、勘探、开采及生产业务。
尽管於本年度前五个月内,管理层已多次提醒合作方及投入大量精力,董事会谨此向股东汇报如下情况:截至本公布日期为止,与中国石油集团尚未能订立天然气体销售协议(「天然气体销售协议」)、标志喀什项目由勘探阶段进入开发阶段的总体开发方案(「总体开发方案」)及其所需的合作区块储量报告尚未落实。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正式提出如下申请:由於合作区块内的勘探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及近期不能进入开发期,因此喀什项目之勘探期限原订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而步入开发期,现在申请中国石油集团将勘探期限延长两年。截至本公布日期为止,本集团仍尚未接获中国石油集团之任何回应。本集团将会持续尽其所能於喀什项目方面取得进展,同时於适当时间会寻求法律意见以维护其权利。
有关王汉宁先生及王国巨先生之媒体报道之最新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之公布,内容有关互联网及媒体出现有关以下人士之报道王汉宁先生(本公司主要股东)及王国巨先生(中国年代的前董事),被怀疑涉及中国若干案件之调查。
董事会最近获悉,王国巨先生被中国检察当局正式起诉(其中包括)非法经营罪,其中可能涉及其於获得石油合约时有不当行为。
董事会将对有关王国巨先生的指控产生的事项及对本集团(尤其是中国年代)构成的潜在影响作出进一步评估。本集团正在寻求法律意见,旨在维护本集团权利及将於适当时候向股东提供最新消息。
对本集团造成之潜在影响及可能募资活动
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之勘探及生产分部(主要包括共创投资及中国年代)并未有向本集团分派任何收益,惟报录分部亏损(除税前)12,604,000港元。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勘探及生产分部之可呈报分部资产为3,927,494,000港元(包括收购喀什项目时产生商誉所带来之巨额无形资产),而其可呈报分部负债为465,874,000港元(大部分为流动负债)。於董事会进一步评估完成前,董事会现时未能就相关事件对本集团营运和财务状况造成之潜在影响作出结论。同时,为处理短期流动负债,本公司正与配售代理及潜在投资者磋商透过发行新股份方式进行潜在募资活动,惟於本公布日期,主要条款尚未落实,且本公司未有与任何人士就潜在募资活动订立具法律约束效力之协议。本公司将遵照上市规则於适当时候就前述事项另行刊发公布。
买卖股份之风险警告
如本事件有重大发展,董事会将在适当时候以公布形式向股东及公众提供最新消息。在最坏情况下,经董事会之进一步评估後,就王国巨先生非法经营罪之指控可能对本集团之石油及天然气业务的营运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本公司的评估尚未完成前,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此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可能募资活动仍在商讨中及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