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 号盈置大厦3 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根据与本通告同日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所述购股权计划(注有「A」字样之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文本已呈交大会并由主席签署以资识别)(「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须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上巿及买卖後,批准及采纳购股权计划为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据此授出购股权,及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及采取一切必须或合适之步骤以实施该项购股权计划。」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当举行投票表决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3. 股东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