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七十七号盈置大厦三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普通决议案
「动议谨此在所有方面批准、追认及确认成捷有限公司(「买方」)与汉宝国际有限公司(「卖方」)就以总代价5,900,000 港元出售浤洋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公司」)全部已发行普通股及出售公司於完成日期所欠卖方之股东贷款的所有权益、利益及权利而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有条件买卖协议(「该协议」)(注有「A」字样之该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批准该协议项下所有拟进行之交易,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按彼等认为属必要、适当或合宜之情况,作出有关行动或签立一切其他有关文件,以令该协议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生效。」
附注:
1.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其所持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已故股东之多名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会被视为已故股东名下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3.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委任代表,并代表其出席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位委任代表以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表个人或公司股东之一名或多名委任代表将有权代其或彼等所代表股东行使该等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4. 代表委任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监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经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5.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要求)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文件之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