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买卖浤洋投资待售股份及浤洋投资待售贷款之主要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编制该通函时,董事会注意到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曾与永波投资有限公司订立租赁交易,藉此本集团租用房产,包括位於九龙土瓜湾土瓜湾道78 至80 号W、长宁街2 至58 号及上乡道64 至78 号定安大厦地下1 号「F」及「G」部分、2 号、3 号、74 号及75 号舖;1楼1号办公室及2楼A-5、A-6、A-8、A-9、B-6及B-7室(包括其各自毗邻之平台部分)及地下66 号舖(「该等房产」)。
该等房产由永波投资有限公司拥有,而永波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吴永波先生(「吴先生」)的联系人士。上述租约为期一年,并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届满。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就租用该等房产支付之租金为3,840,000 港元。该等房产之租约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续约,并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到期。至今,向永波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之租金属於上市规则第14A.33 条所载之关连交易豁免范围内。
关连人士
由於吴先生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浤洋投资之董事,因此吴先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关连交易及违反上市规则
由於永波投资有限公司为吴先生之联系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本集团就该房产所订立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一项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审阅及公布之规定。然而,由於无意疏忽,本公司未有就有关租赁该等房产,遵照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审阅及公布之规定。
补救行动
为尽量减低日後再发生类似疏忽事项,本公司已聘请其法律顾问审阅并非在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所有交易。
本公司建议向本集团高级管理层就关连交易及关联方交易提供培训,以防日後发生同类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