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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控股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2-03-30 17:56:00

1. 组成

1.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会议通过成立的。

2. 成员

2.1 委员会应不时由董事会委任至少三名董事,大部份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2.2 委员会的主席应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委任,并且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提名人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

3. 会议及法定人数

3.1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於任何时间召开会议。

3.2 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3.3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4. 委员会的角色及许可权

4.1 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向雇员索取任何所需的资料。

4.2 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3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由委员会列明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5. 委员会的职能

5.1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5.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特别是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一;

5.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5.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