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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汉宝(龙虾大王)<00228> - 公告及复牌 (01)

2006-05-04 09:42: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汉宝集团(龙虾大王)有限公司

Hon Po Group (Lobster King) Limited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8)

本公司宣布已分别就煤矿及泥炭矿订立AACI初步协议及泥炭合营协议。

本公司谨此宣布,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

此,配售代理已同意按尽力基准,促使买方认购股份及/或可於配售协议日期起计

二十四个月内兑换为股份之证券,以拨付本公司拟进行之媒矿及泥炭矿投资。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四十四分起於联交所

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九

时三十分起於联交所恢复股份买卖。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之规定而刊发。

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刊发之公布(「该

公布」)所述者具有相同涵义。

1. 合作协议

诚如该公布所述,中国公司二号与Asian American Coal, Inc. (「AACI」,该公

布所述之一名在煤矿设计、工程及管理拥有丰富经验之夥伴)订立一份意向书(「

意向书」)(须待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藉以成立一家合营公司。根据AACI提供

之资料及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AACI投资於中国之采矿

项目自一九九八年起已超过35,000,000美元。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之大宁煤矿乃

AACI於中国之首个采矿项目,AACI於当中持有56%,且该项目亦为中国当时最大型

之中外合作采矿项目之一,亦为山西省内当时最大型之中外合作项目之一。

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香港公司与AACI订立一份初步协议(「AACI初步协议」

),以解释意向书之条款。AACI初步协议中已说明(其中包括)香港公司及AACI将

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离岸公司」)﹔据此,香港公司及AACI各自持有其

55%及45%股权。离岸公司将於中国成立一家全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而该

公司将与甲方就向外商独资企业转让位於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东部之东

胜煤田乌审旗呼吉尔特矿区门克庆井田有关之煤炭勘探许可证一事展开磋商。於成

立外商独资企业後,订约各方将共同就煤矿进行可行性研究。倘可行性研究证实煤

矿可作商业发展,离岸公司将向当局提交有关申请以取得有关审批。取得有关审批

後,按照目前计划,外商独资企业将於煤矿开展建筑工程,预期年产能达

12,000,000吨。根据订约方初步估计,建设煤矿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2亿元,其中

人民币11.2亿元将由香港公司及AACI分别出资人民币6.16亿元及人民币5.04亿元,

而余额人民币20.8亿元将透过银行贷款集资。香港公司将会负责处理有关向外商独

资企业转让煤炭勘探许可证及煤炭开采许可证,并与中国当局展开磋商。AACI将会

负责技术支援及管理煤炭勘探营运、储量核证及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及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

诚如该公布中披露,根据意向书,中国公司二号预期将会於即将成立之合营公司总

投资成本中出资人民币3.3亿元。香港集团於AACI初步协议下之出资责任已增至人

民币6.16亿元。

AACI初步协议已於取得订约双方董事会之批准後,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正式

生效。

2. 泥炭矿

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中国公司二号与广州大汉园景发展有限公司(「泥炭夥

伴」)订立协议(「泥炭合营协议」),设立一家合营公司,由中国公司二号及泥

炭夥伴分别持有70%及30%权益。

泥炭合营协议须待中国公司二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前,提供泥炭夥伴信纳之

泥炭矿储藏量分析报告方可作实。中国公司二号负责与中国当局接洽及供应开采许

可证,而泥炭夥伴则负责提供开采工程之技术及设备、提供谘询服务以及专利事宜

。预期第一年泥炭矿表层之产量将达50,000吨泥炭,而第二个发展阶段将涉及泥炭

矿之下层,及均属於已获取之泥炭矿开采许可证之范围。预期投资总额将达人民币

20,000,000元,将由银行融资人民币12,000,000元拨付,余额将由中国公司二号及

泥炭夥伴分别支付人民币5,600,000元及人民币2,400,000元。

3. 配售协议

由於预期将继续进行完成收购事项,而本公司将需要就煤矿及泥炭矿提供更多资金

,故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与时富融资有限公司(「配售代理」)订立

协议(「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委任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按不少於紧接

本公司与买方订立相关协议日期前五个交易日联交所所报每股平均收市价90%之价

格,促使买方认购股份及/或可於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二十四个月内兑换为股份之证

券,以筹集最多10亿港元以拨付本公司拟进行之煤矿及泥炭矿投资。

本公司将於签订正式配售协议之时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发表公布。

收购事项须待达成该公布所述之多项先决条件,方为完成,且能否进行仍属未知之

数。因此,上述协议未必能够进行。股东於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时务请审慎行事。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四十四分起於联交所

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九

时三十分起於联交所恢复股份买卖。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张道生先生、张林美德女士、佘庆潮先生、陈树熔先生、崔光

球先生及陈伟强先生为执行董事;而郑健民先生、吴德龙先生及李佩衡小姐为本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