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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4 汉宝(龙虾大王)<00228> - 公告

2006-12-12 09:47:0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NERGY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汉宝集团(龙虾大王)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8)

终止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本公司曾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

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收购事项及认购事项发表公布。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对新顶峰集团之资产、负债、记录及营运进行尽职审查

期间,本公司决定不进行拟进行之该等交易。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兹提述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二

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关於收

购事项及认购事项之公布。

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之公布

具相同涵义。

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卖方、本公司、新顶峰及担保人订立该协议,据此

(其中包括)(i)本公司同意收购新顶峰之60%权益,新顶峰透过其於中国及香港之

附属公司持有煤矿及泥炭矿之若干权利;及(ii)本公司已获授收购新顶峰余下40%

权益之认购期权。

完成该等交易之一项先决条件为(其中包括)(i)中国公司二号已取得於煤矿开采

煤炭之采矿许可证;及(ii)对新顶峰集团进行尽职审查,且按买方全权酌情对此表

示满意,包括但不限於由买方委任之中国律师以买方信纳之形式及内容发表法律意

见,确认(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中国公司一号(包括根据中国法例及其组织章程细则(以所要求者为限)支

付其注册资本)及中国公司二号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及持续存在;

(b) 就煤矿及泥炭矿所取得之采矿许可证之有效性;

(c) 煤矿勘探协议、泥炭开采协议及勘探队协议给予香港公司及中国公司二号有

效、无条件、无限制及不可撤回之权利,以勘探及开采煤矿之煤炭及泥炭矿之泥炭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本公司对新顶峰集团之资产、负债、记录及

营运进行尽职审查期间,其发现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尾,由於乌审旗地方政府於二

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下达之更改矿区划分指示,乌审旗政府已表示於中国内蒙古

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东部之煤矿勘探需调配往同一地区之另一地盘进行。根据

本公司董事所了解,更改矿区划分指示乃乌审旗政府为更有效利用该区矿产资源而

颁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尾与乌审旗地方政府进行商讨後,本公司获悉乌审旗地

方政府拟於较後时间方落实有关指示。尽管另一地盘之面积较大,於此另一地盘勘

探煤矿所需之额外时间、金钱及人力使其并不可行,因此,本公司决定不进行该等

交易。

本公司与卖方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双方同意终止该协议,而该协议之规定

由该日起将不再具有效力及作用,且该协议各订约方将毋须据此承担任何责任(无

损各订约方就任何先前违反事项拥有之权利)。双方同意,为数100,000,000港元

之可退还按金将退还予本公司,方式如下:

(i) 30,000,000港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退还(「参考日期」);

(ii) 30,000,000港元於参考日期起计30日内退还;

(iii) 40,000,000港元於参考日期起计60日内退还。

根据该协议,卖方将不计利息退还按金100,000,000港元予本公司。本公司董事已

确认,本公司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收到卖方金额为30,000,000港元之支票

卖方已确定,除非及直至销售按金及认购按金已退还予本公司,否则股份押记将不

予解除。

本公司董事认为,决定不进行拟进行之该等交易将不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财

政及经营状况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承董事会命

中国能源开发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崔光球先生

香港,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林美德女士、陈树熔先生、崔光

球先生及陈伟强先生;非执行董事王向军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郑健民先生、

叶泳伦先生及仲原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