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及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须承担之义务将告停止及终止。
禁售︰
本公司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日期起及於配售协议日期後三个月期间内,其
将不会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前︰
(i) 发行任何股份或授出任何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或发行或授出任
何可兑换或交换股份之证券;
(ii) 进行任何具有与上文(i)段所述交易类似经济影响之交易;或
(iii) 公布进行上文(i)及(ii)段所述任何交易之任何意向。
East Global亦向配售代理承诺︰
(i) 其将不会出售任何股份而可能导致股份出现无秩序或虚假市场;
(ii) 由配售协议日期起及於配售协议日期後三个月期间内,除根据配售协
议出售配售股份外,其将不会在未经配售代理事先同意前︰
(a) 发售、借出、质押、出售或处理任何股份;
(b) 订立任何转让East Global所拥有该等股份之拥有权之经济风险之互换
或类似协议;及
(c) 公布进行上文(a)及(b)分段所述任何交易之任何意向。
配售事项之完成︰
配售事项预期将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或East Global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之
有关其他时间及日期)完成。
II. 认购事项
发行人︰
本公司
认购人︰
East Global,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拥有本公司现已发行股本约9.88%权益。紧随配售
事项完成後,East Global之总股权将减至本公司现已发行股本约0.08%。认购事项
其後将增加East Global之总股权至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新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
约9.00%。
East Global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於紧接配售协
议及认购协议日期前至少12个月持有本公司投票权50%以下。
新股份数目︰
相等於根据配售事项配售之股份数目。假设已配售所有270,000,000股配售股份,
则新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9.80%及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新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
本约8.93%。
认购价︰
每股新股份1.65港元,相等於配售价。符合市场惯例,本公司将承担认购事项之一
切成本及开支,而由於配售事项为本公司进行之集资活动,故本公司将向East
Global偿付East Global就配售事项产生之一切成本及开支。按配售事项及认购事
项之估计开支计算,净认购价约为每股股份1.59港元。
权利:
新股份一经配发及发行,将在各方面互相及与於配发及发行新股份日期之已发行股
份享有同等权益,包括收取於配发日期或之後所宣派、派付或作出之一切股息及分
派之权利。
发行新股份之授权:
新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可发行最多510,240,000股股
份,占於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
20%。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通过决议案以授出一般授权之日期),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为2,551,200,000股股份。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已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200,000,000股股份,余额310,240,000股股份仍未使用,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为
2,753,900,000股股份。
认购事项之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以下条件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前达成後,方可作实︰
(i)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完成配售事项;及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East Global根据认购协议同意认购之所有新
股份上市及买卖。
倘认购事项之条件未能於指定日期前全面达成,则本公司或East Global概毋须根
据认购协议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认购事项之完成:
认购事项将於认购事项之所有条件达成日期後之营业日(即香港银行一般开放营业
之日子(星期六除外))完成。认购事项及新股份必须分别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
七日(即认购协议日期後14日)或之前完成及发行。倘认购事项於其後完成,则其
将根据上市规则构成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一切有关规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