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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海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0 16:45:00

兹通告上述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於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十九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二、选举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三、聘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四、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配发股票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於有关期间终结後配发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a)段之批准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之股票总数(根据配售新股、按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的安排,或就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赋予之认购权而发行之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票总数之20%,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决议案;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根据其当时之持股量按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在顾及任何地区之法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香港以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构成之法律或实际问题而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之取消或其他安排)。」

B.「动议:

(a)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在其规限下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根据(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票总数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必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指定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决议案。」

C.「动议待上述第四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述第四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票总数,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上述第四A项决议案可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之股票总数。」

注册办事处:

香港德辅道中七十一号

永安集团大厦一九零三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於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方为有效。

(2)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周年大会之出席及投票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