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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2019-09-12 00:00:00

兹提述力宝及力宝华润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之联合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出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具有该公佈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述,为有足够时间编制资料以供载入通函,力宝及力宝华润将分别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即于该公佈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通函之规定。待获授上述豁免后,力宝通函及力宝华润通函预期将于2019年10月8日或之前分别寄发予力宝股东及力宝华润股东。

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董事会谨此宣佈,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惟力宝通函及力宝华润通函须于2019年10月8日或之前寄发。倘力宝或力宝华润状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变更豁免。

由于完成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力宝华润股东、力宝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力宝华润及/或力宝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