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出售附属公司

2019-09-01 00:00:00

本联合公佈乃力宝及力宝华润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出售事项

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19年8月30日,卖方及APG(均为力宝华润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力宝华润则为力宝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买方及Bread Talk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即FJM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初步代价为80,000,000坡元(约相等于452,000,000港元),惟可作出下文所述之调整。FJM集团于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从事经营美食广场及其所管理美食广场内之餐饮零售。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全部均低于7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构成力宝华润及力宝各自之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通知、刊发公佈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出售事项已获得Lippo Capital(力宝之主要股东)及Skyscraper(力宝华润之主要股东)各自之书面批准,以代替于力宝及力宝华润各自之股东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由于倘力宝及力宝华润(视乎情况而定)为就出售事项取得彼等各自股东之批准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力宝股东及力宝华润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表决,且Lippo Capital及Skyscraper各自已分别向力宝及力宝华润就出售事项发出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允许,力宝或力宝华润将毋须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力宝及力宝华润将分别向力宝股东及力宝华润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出售事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为有足够时间编制资料以供载入通函,力宝及力宝华润将分别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即于本公佈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通函之规定。待获授上述豁免后,力宝通函及力宝华润通函预期将于2019年10月8日或之前分别寄发予力宝股东及力宝华润股东。

由于完成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故力宝华润股东、力宝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力宝华润及/或力宝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