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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规则第13.18 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2022-12-14 00:00:00

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2022年12月14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新贷款协议(「贷款协议」),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上限为港币390000000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银行可随时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全权酌情修改、取消或暂停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任何未动用的授信及宣布任何未偿还款项即时到期及偿还。银行亦可全权酌情通过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变更、修改或补充贷款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适用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若本公司不同意该变更、修改或补充,授信额度将即时终止且可供进一步使用的授信额度将立即停止,及本公司在授信额度下的所有应计或未偿还款项将即时到期偿还。 根据贷款协议,其中包括,本公司承诺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集团」)须于贷款协议期内维持(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0%的实益权益。违反该等承诺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则本公司在贷款协议项下应付该银行的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将即时到期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福建投资集团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