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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2022-08-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的披露规定而作出。

于2022年8月30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贷款协议」),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上限为港币100,000,000元的非承诺性循环授信额度。

根据贷款协议,其中包括,本公司承诺将促使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集团」)须于贷款协议期内维持(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0%的实益权益及拥有对本公司行使(无论直接或间接)管理控制的权力。违反该等承诺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则本公司在贷款协议项下应付该银行的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将即时到期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福建投资集团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