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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2020-06-04 00:00:00

兹提述CaisterLimited、WangOnGroup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WaiYuenTongMedicineHoldingsLimited(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及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刊发之联合公佈(「该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CaisterLimited建议以安排计划方式(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9条)将本公司私有化。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欣然宣佈,本公司已委任浩德融资有限公司(一间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可从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法团)为易易壹金融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建议及购股权要约向易易壹金融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意见。董事会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成立由所有于建议中并无拥有利益之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冼家敏先生、张守华先生及王鸿德先生)组成之易易壹金融独立董事委员会,并批准委任浩德融资有限公司。易易壹金融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函件及浩德融资有限公司就建议及购股权要约作出之意见函件将载于本公司将寄发予计划股东及易易壹金融购股权持有人之计划文件内。

警告:易易壹金融股东、易易壹金融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须待条件达成或被豁免(视适用情况而定)后方可落实,故建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而计划亦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生效。因此,易易壹金融股东、易易壹金融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避免对本公司证券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彼等利益之行动。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