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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3-26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有关第一份贷款协议之公佈。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第二份贷款协议, 授予客户B及客户C本金金额为1,8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 为期六个月, 第一个月及余下五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56,000港元及36,000港元。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贷方与客户A及客户B订立续期协议, 将第一笔贷款之部分本金金额为13,875,000港元续期六个月, 第一个月及余下五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163,750港元及138,750港元。

由于有关续期协议(包括第一份贷款协议及续期协议项下之应计总利息) 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i)单独计算均低于5%及(ii)与第二份贷款协议合併计算均超过5%及低于25%, 故续期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与第二份贷款协议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仅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