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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02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订立贷款协议A, 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3,200,000港元之贷款A, 为期十二个月, 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80,000港元及48,000港元。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贷方订立贷款协议B, 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4,000,000港元之贷款B, 为期十二个月, 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83,333港元及43,333港元。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贷方订立贷款协议C, 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4,200,000港元之贷款C, 为期十二个月, 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48,500港元及38,500港元。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 贷方订立贷款协议D, 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500,000港元之贷款D, 为期两个月, 第一个月及第二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15,833港元及8,333港元。

于本公佈日期, 该等贷款之本金总额为11,900,000港元。 由于该等贷款协议各自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i)按单独基准计算均低于5%及(ii)按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及低于25%, 故该等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按合併基准计算)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