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9-30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之公佈,内容有关第二份贷款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客户订立第二份续期协议,以将本金金额为15,000,000港元之第二笔贷款续期三个月(附带选择权可于获贷方同意后在相同条款和条件下再延长三个月),每月利息为450,000港元。

由于有关第二份续期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包括第一份贷款协议、第一份续期协议、第二份贷款协议及第二份续期协议项下应计之利息总额)超过5%但低于25%,故第二份续期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