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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8-15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授予该等客户本金金额为13,572,800港元之贷款,为期七十二个月,平均年利率为9.5%。

由于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