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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3-14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有关第一份续期协议之公佈。

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第二份续期协议,以与客户将本金金额为21,000,000港元之第一笔续期贷款续期十二个月,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202,500港元及192,500港元。

由于有关第二份续期协议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第二份续期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且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