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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壹金融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7-05 19:38:00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授予该等客户本金金额为30,000,000港元为期三个月(贷方可选择另外续期三个月)之贷款,每月利息为750,000港元。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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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授予该等客户本金金额为30,000,000港元为期三个月(贷方可选择另外续期三个月)之贷款,每月利息为750,000港元。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

贷方: 易易壹财务,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方主要从事根据放债人条例提供融资

借方: 该等客户均为个人投资者及客户B为客户A之子。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等客户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关连。本集团与该等客户之间过往并无订立根据上市规则须与贷款协议合并计算的交易

贷款金额30,000,000港元

利率:每月利息为750,000港元。平均年利率为30%

期限: 自提取日期起计三个月(贷方可选择另外续期三个月)

偿还利息: 按月支付,及本金须自提取日期起三个月或自提取日期起六个月(倘贷方行使上述选择权)内悉数偿还

贷款所涉信贷风险之资料

授出贷款的基准为本公司对该等客户之财务实力及还款能力作出之信贷评估及贷款之相对短期性质。经考虑如上文所披露於评估批出有关贷款之风险时之因素後,本公司认为,向该等客户提供贷款所涉风险相对较低。

拨付贷款资金

本集团将以其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之物业发展、提供融资及证券经纪服务业务。

经计及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後,授予该等客户贷款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由贷方与该等客户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基於本公司之信贷政策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经计及该等客户理想之财务背景及预期来自利息收入之稳定收益及现金流,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以及订立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221)

「客户A」指借方(客户B之父),即一名个人投资者,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客户B」指借方(客户A之子),即一名个人投资者,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该等客户」指客户A及客户B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提取日期」指贷款获提取之日期

「本集团」指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贷方」或指易易壹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易易壹财务」及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贷方根据贷款协议将授予该等客户之为数30,000,000港元之无抵押贷款

「贷款协议」指贷方及该等客户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授予该等客户贷款

「放债人条例」指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所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