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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易壹金融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6-20 17:27:00

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20,000,000港元为期十二个月之贷款,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383,333港元及183,333港元。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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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贷方(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贷款协议,授予客户本金金额为20,000,000港元为期十二个月之贷款,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383,333港元及183,333港元。

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贷方 易易壹财务,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方主要从事根据放债人条例提供融资

借方 客户为一名家庭主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并无关连。本集团与客户之间过往并无订立根据上市规则须与贷款协议合并计算的交易

贷款金额 20,000,000港元

利率 第一个月及余下十一个月之每月利息分别为383,333港元及183,333港元。年利率约为12%

期限 自提取日期起计十二个月

偿还 利息按月支付,及本金须自提取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悉数偿还

抵押 贷款以客户拥有之估计总价值约为27,000,000港元之两个住宅物业及两个停车位作抵押

贷款所涉信贷风险之资料

授出贷款的基准为本公司对客户之财务实力及还款能力作出之信贷评估、抵押以及贷款之相对短期性质。经考虑如上文所披露於评估批出有关贷款之风险时之因素後,本公司认为,向客户提供贷款所涉风险相对较低。

拨付贷款资金

本集团将以其内部资源拨付贷款。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之物业发展、提供融资及证券经纪服务业务。

经计及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後,授予客户贷款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由贷方与客户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乃基於本公司之信贷政策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经计及客户理想之财务背景、抵押以及预期来自利息收入之稳定收益及现金流,董事认为,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以及订立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协议之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Easy One Financial Group Limited易 易 壹 金 融 集 团 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於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221)

「客户」 指 借方,即一名自然人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提取日期」 指 贷款获提取之日期

「本集团」 指 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贷方」或 指 易易壹财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易易壹财务」 及於本公布日期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贷方根据贷款协议将授予客户之为数20,000,000 港元之有抵押贷款

「贷款协议」 指 贷方及客户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授予客户贷款

「放债人条例」 指 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所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