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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有关CAISTER LIMITED以安排计划方式(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9 条)将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私有化之建议条件状态及预期时间表之更新

2020-09-30 00:00:00

兹提述(i)EasyOneFinancialGroupLimited易易壹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CaisterLimited(「Caister」)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之联合公佈(「联合公佈」)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之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及(ii)Caister及本公司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之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百慕达法院批准计划(「批准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建议条件状态及预期时间表之更新

诚如批准公佈所述,于百慕达法院批准计划后,建议仍须待载于计划文件之说明函件「建议之条件」一节之条件(d)、(h)、(i)、(k)及(l)达成后方会实施,转述如下:

(d)百慕达法院批准计划(不论有否修订)及向百慕达公司注册处提交百慕达法院命令副本以作登记;

(h)百慕达、香港及任何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有关当局已出具、作出或给予(视情况而定)所有授权;

(i)直至及在计划生效之时,所有授权仍充分有效及具有效用、并无作任何修订,以及已遵守所有相关司法权区之所有必须遵守的法定或监管责任,且任何有关当局并无就建议或任何有关事宜、文件(包括通函)或事项施加相关法律、规则、法规或守则明文订明以外之规定,或于既有明文规定之上附加任何规定;

(k)概无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政府、政府之、准政府之、法定或监管机构、法院或机关已采取或提起任何行动、程序、诉讼、调查或查询(或颁佈、作出或建议作出任何立法、法规、要求或法令,且无任何立法、法规、要求或法令有待落实),会导致建议或计划或其根据其条款予以落实成为无效、不可强制执行、非法或不可行(或对建议或计划或其根据其条款予以落实施加任何重大及不利条件或责任),但对Caister继续落实建议或计划之法律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之行动、程序、诉讼、调查或查询除外;

(l)自公佈日期以来,易易壹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业务、资产、财务或交易状况、利润或前景概无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以就易易壹金融集团整体而言或就建议而言属重大者为限)。」

儘管联合公佈及计划文件中表明Caister及易易壹金融并无预见须就条件(h)项下之建议取得任何必要的授权,惟于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后,Caister及邓先生注意到,紧随计划生效后,Caister及邓先生将被视为本公司两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获发牌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之受规管活动)之主要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Caister及邓先生于成为有关持牌法团之主要股东前,须获得证监会之事先批准。就此而言,本公司获悉,Caister及邓先生仅在近期就有关事先批准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因此,计划之条件(h)预计无法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百慕达时间)(即计划文件所载之建议之预期时间表项下之原预期生效日期)前达成,且计划预计无法于该日生效。执行人员已表明其将调查该事宜并保留采取适当行动之权利。

一旦Caister获悉所述申请状态之任何更新,将会于必要时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就计划之条件(h)之达成状态及有关建议之预期时间表之更新作出进一步公佈。

继续暂停买卖易易壹金融股份

易易壹金融股份已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时十分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刊发通告。因此,易易壹金融股东、易易壹金融购股权持有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