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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0 16:31:00

兹通告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2号香港遨舍卫兰轩2楼TALK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接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a) 重选董事;及

(b) 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袍金;

4. 重新委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作出修改)下列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分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根据以下各项配发股份则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所附之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 当时所采纳以便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任何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而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该等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文之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时。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配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行动以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b)分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分段之批准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文之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时。」

7. 「动议在通过第5项及第6项普通决议案之情况下,扩大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权力之一般性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数量不得超过通过本普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下列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

a. 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如欲出席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最迟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及

b. 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如欲获得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於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年报中描述),最迟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该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若任何股份有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就其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权就此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轩尼诗道28号19楼,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经已撤销。

6. 关於第5至第7项普通决议案,本公司董事谨此声明现时并无计划增发任何本公司新股或购回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

7.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就上文第6项普通决议案建议购回授权而刊发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一份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发出之通函第10页至13页(该通函载有(其中包括)发行与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详情)。

8.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周年大会开始时,将会解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确保股东熟悉该等程序。

9. 如预料股东大会将会受到黑色暴雨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影响,请参阅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swhyhk.com)有关该股东大会於恶劣天气下之安排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