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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融资租赁安排

2019-12-19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诚通融资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安排,当中包括:

(i)采购合同,据此,诚通融资租赁已同意从宏华电气购买该等设施,代价为人民币1亿元;及

(ii)融资租赁合同,据此,诚通融资租赁已同意向宏华深圳出租该等设施,为期五(5)年。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有关前融资租赁安排的公告,其中包括采购合同及钻机租赁合同,据此,诚通贸易(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从四川宏华购买钻机,并已将有关钻机出租予宏华金海岸,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为期六(6)年。四川宏华及宏华金海岸均为宏华集团全资附属公司。

由于前融资租赁安排及融资租赁安排的交易对手与宏华集团有关连或有联繫,前融资租赁安排下的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融资租赁安排合併。由于前融资租赁安排及融资租赁安排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併基准计算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安排下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