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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2019-11-04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诚通融资租赁将向承租人购买该等设施,并将该等设施回租予承租人,为期三(3)年。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