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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终止融资租赁安排

2024-07-12 00:00:00

须予披露交易- 终止融资租赁安排 终止融资租赁安排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与承租人签订的有关融资租赁安排的公告。 董事会谨此宣佈,经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公平协商后,所有订约方均同意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提前终止相关的融资租赁安排。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终止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终止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之公告(「公告」),内容有关订立融资租赁安排。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公告所披露,诚通融资租赁(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承租人订立了五(5)年租赁期的融资租赁安排,融资租赁安排原先预计租金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1亿5,68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亿6,783万元),并于融资租赁安排租赁期内按季度支付。 终止融资租赁安排 董事会谨此宣佈,经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公平协商后,所有订约方均同意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终止日期」)提前终止相关的融资租赁安排。 于终止日期,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未偿还租赁付款约为人民币6,608万元(相当于约港币7,071万元),包括未偿还租赁本金约人民币6,265万元(相当于约港币6,704万元),应收租赁利息约人民币33万元(相当于约港币35万元)及由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至租赁期结束期间未赚取的租赁利息约人民币31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332万元)。 于终止日期,承租人已向诚通融资租赁支付约人民币5,88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6,292万元)(「最终付款」),即当时未偿还租赁本金、应收租赁利息及与回购租赁资产的名义货价人民币100元的总和,及扣除承租人缴付的保证金约人民币418万元(相当于港币447万元)。 于终止日期,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签署确认函,据此双方尽悉并确认: (i)诚通融资租赁已收到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承租人最终付款及完成所有付款责任;(ii)诚通融资租赁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安排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均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终止;(iii)各订约方均不得根据融资租赁安排提出任何申索。 本集团已根据融资租赁安排确认收入约人民币1,649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764万元)。 董事认为,终止融资租赁安排及尽快收回未偿还租赁本金以便本集团将资金用于其他潜在项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综上所述,董事认为终止条款属公平合理。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主要从事租赁、物业发展及投资、海上旅游服务和酒店业务。本集团的租赁业务主要透过诚通融资租赁(作为其主营业务)进行。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i)承租人的最大股东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位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持有承租人30%股权;(ii)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等均为独立第三方;及(iii)承租人主要从事提供租赁服务业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终止融资租赁安排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终止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于本公告内,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兑约港币1.07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币。采用该汇率(如适用)乃仅供说明用途,并不表示任何金额已经或可能已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根本未有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