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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记电讯香港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3-30 17:49:00

兹通告和记电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 20 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厅(一)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当日上午九时正在香港生效,则於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在相同地点举行),以处理下列事务: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第 5、第 6 及第 7 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及 (c) 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之新股份(「股份」),以及配发、发行或授出可兑换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或其他可认购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不得延长至有关期间後,惟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而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除依据供股(定义见下文)而发行股份;行使任何认购权或可兑换股份之任何证券所附认购或兑换权;或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类似安排下之认购权;或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任何以股代息计划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股息者外)将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2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时;及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根据股份要约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对本公司适用之任何地区之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当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上市所在或可能上市且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购回股份(包括有权收取该等由本公司所发行之股份之任何形式存托股份),以及董事在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及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证券;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购买或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 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照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时。」

7.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5 项及第 6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6 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权力,本公司可购买或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将加上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5 项普通决议案,可由董事配发或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内,惟该等股份不得超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至二○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或如股东周年大会因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如上文详述)而於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举行,则至二○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

2. 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 至 1716 室),以便办理登记手续。

3. 为符合在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获派所建议之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一)(即厘定股东收取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1712 至 1716 室),以便办理登记手续。

4. 只有股东方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大会及於投票表决时代表该股东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 ( 如 有 ) 或 该 等 授 权 之 认 证 副 本 , 必 须 最 迟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视 情 况 而 定 )开会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夏慤道 10 号和记大厦 22 楼),方为有效。

6. 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大会主席将安排将大会通告所载的各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

7. 有关第 5 项普通决议案,本公司董事谨表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而言,现根据第 5 项普通决议案寻求股东批准该项一般授权。

8. 一份载有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资料之通函,将连同本公司二○一六年年报一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9. 恶劣天气下之安排: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任何时间在香港生效,股东周年大会仍将如期於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举行。

然而,倘於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於当日举行,但将根据本通告自动延後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於相同地点举行。

股东可致电热线电话 (852) 3166 8888 或浏览本公司网站 www.hthkh.com 查阅大会延期及替代会议安排之详情。

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考虑其本身之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如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