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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中国恒大票据之自愿性公告

2021-06-25 00:00:00

投资项目

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期间,投资者根据票据购买协议,投资总代价(含应计未付利息)约为人民币54,100,000元(相等于约65,100,000港元)之证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泛海国际就投资项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与先前购买事项合併计算)均超过5%但低于25%,故投资项目构成泛海国际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滙汉就投资项目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与先前购买事项合併计算)均低于5%,故投资项目不会构成滙汉之须予公布的交易,因此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投资项目有关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与先前购买事项,以及任何其他由滙汉集团及泛海国际集团先前于过去十二个月内认购及/或购买中国恒大票据的事项(视乎情况而定及按非综合及独立基准)合併计算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投资项目仍被划分为滙汉及泛海国际各自的主要购买交易;以及由于滙汉及泛海国际各自均遵守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公告所载的有关购买中国恒大票据的主要购买交易要求,因此滙汉及泛海国际均无须通过合併滙汉集团及泛海国际集团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对中国恒大票据的任何其他先前认购及/或购买,对投资项目及先前购买事项进行重新分类(视乎情况而定及按非综合及独立基准计算),而有关投资项目和先前购买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的涵义是按独立基准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