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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2022-08-01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交易时段后),借款方与贷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按每月2.5%利率向借款方授出5,000,000港元的贷款,为期一(1)年。贷款以股份抵押及转让契据作抵押。根据贷款协已的条款,借款方与贷款方亦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交易时间后)订立认购期权契约。

根据认购期权契约的条款,双方同意取消贷款方根据出售协定授予借款方的回购期权,并借款方已向贷款方授予贷款方的认购期权,要求借款方于认购期权期内向贷款方或其指定代名人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现金代价为10,000,000港元。贷款方有权(但无义务)在认购期权期间自行决定行使贷款方的认购期权。由于认购期权的行使由贷款方酌情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根据认购期权契约授予的认购期权被视为如同在认购期权契约日期行使。

由于认购期权出售及出售于12个月期间(之前和包括认购期权出售日期)内进行,故认购期权出售及出售均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认购期权出售及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5%但低于25%,授出贷款方之认购期权构成本公司属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倘贷款人行使认购期权,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2)条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