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2022-03-21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同意根据出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相当于紧接完成前已发行股本总额之60%及出售公司结欠卖方之股东贷款之60%,现金代价为15,000,000港元。

授予卖方之认购期权及其他权利

买方已授予卖方认购期权可要求买方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予卖方或其指定代名人,现金代价按下列方式计算:15,000,000港元+2,250,000港元╱270日x完成日期至认购期权行使日期期间之日数。

卖方将有权(但并无责任)于认购期权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全权酌情行使认购期权。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佈。

于完成出售事项后,出售公司由买方拥有60%及本集团拥有40%,出售公司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成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因此,出售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综合入账,并将以权益法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出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