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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达资产内幕消息及恢复买卖

2018-05-24 19:59:00

I. 内幕消息

保利达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作出本公布。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及二零一五年年报、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二零一六年年报、二零一七年中期报告及二零一七年年报。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就保利达洋行申请要求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终止该项目之特许权决定无效之最终上诉裁定败诉。

根据本公司取得之法律意见,估计保利达洋行向行政法院提出要求为该项目补回时间(透过延长该特许权)的主要诉讼亦会因上述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申请之不利判决而被终止进行。

基於集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财务报表,集团於该项目之权益约为78.4 亿港元。然而,根据本公司取得之法律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由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该项目发展所需发出之审批及许可证有所延误,导致该项目在到期日前不能完成。因此,保利达洋行有强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实际遭受之损失以及预期该项目完成後所产生的所有利润之损失。而保利达洋行之法律代表将於可行范围内尽快就此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发展该项目的首份共同投资协议(「首份共同投资协议」),倘保利达洋行未能按首份共同投资协议完成该项目,本公司之最终控股股东保利达控股国际有限公司(「保利达控股」)将需就集团所蒙受之任何损失作出弥补。因此,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收回该项目之土地而对集团造成之任何损失将由保利达控股作出补偿。

本公司董事会因此认为该项目之终止并不会对集团之财务状况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必须及适当之行动以保障其利益。本公司将进一步作出公布让市场得悉事态之发展。

现时,虽然该项目经已终止,惟集团之物业业务仍然包括主要位於澳门之物业投资、买卖及发展有关之活动及位於 T+T1 地段(海上居)之物业发展权益。集团亦在香港经营制冰及冷藏业务及在哈萨克斯坦经营石油业务。集团并正积极寻求其他地区包括珠三角之房地产发展及投资机会,务求扩大集团的发展规模,冀能为集团可持续增长筑牢根基。

注意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II.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时正起於联交所短暂停牌。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