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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警告

2021-03-05 00:00:00

本公佈乃由保利达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对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帐目初稿所作之初步审阅,预期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纯利将较二零一九年录得减少介乎35%至45%。该减少主要由于集团持有澳门海上居发展项目(位于T+T1地段)之物业发展权益所得之收入及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减少,以及就其位于哈萨克斯坦之SouthAlibek油田之石油生产及开采资产所作出之减值亏损金额减少之净效应所致(「盈利警告」)。

撇除除税后合营企业的投资物业之重估变动及物业发展项目权益之公允价值变动,预期集团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基础纯利较二零一九年上升介乎10%至20%。

本公司仍在落实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本公佈所载资料仅基于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帐目初稿及集团现时所取得的其他资料所作出的初步评估,而有关帐目及资料并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审阅或审核。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实际业绩可能会作进一步修订。预期有关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佈(「二零二零年全年业绩公佈」)将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底前刊发。

兹提述(i)IntellinsightHoldingsLimited(「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公佈(「第3.5条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建议根据公司法第86条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本公司及建议撤回上市地位,及(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的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第3.5条公佈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公佈所载之盈利警告构成收购守则规则10内的盈利预测,并须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呈报。鉴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时披露内幕消息的规定,本公司须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本公佈,而由于时间所限,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的呈报规定上遇到真正实际困难(无论时间或其他方面)。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及收购守则应用指引2,倘若收购守则规则10所指的盈利警告声明首先在公佈中刊载(即本公司的情况),则整份盈利警告声明连同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报告须重复载于本公司下次发送予股东的文件内。

因此,本公佈所载之盈利警告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之规定呈报,而相关报告将载于计划文件,即下一份寄发予股东的文件内。然而,如上文所述,预期二零二零年全年业绩公佈将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底前刊发。倘若二零二零年全年业绩公佈先于寄发计划文件前刊发,而计划文件中载有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全年业绩,则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之规定于本公佈所载之盈利警告呈报将不再适用。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盈利警告尚未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呈报以及并未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的准则。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权衡该建议(未必会落实进行)的利弊时应审慎依赖盈利警告。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亦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