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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重续股东贷款

2020-08-04 00:00:00

重续股东贷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鹏悦向借款人提供首笔股东贷款。由于全部首笔股东贷款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已到期或将到期,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交易时段后),成都鹏悦与借款人订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根据补充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按年利率10%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的重续股东贷款。 借款人主要从事开发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的城市棚户区,并由成都鹏悦及其他独立第三方分别拥有其30%及70%股权,而成都鹏悦将按其于借款人的持股权益比例提供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股东贷款(当与本集团于补充协议前12个月内提供的第二笔股东贷款、第三笔股东贷款与最高赔偿金额合併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补充协议重续股东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