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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19-12-24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悦耀与上海前滩(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订立贷款协议,据此,上海悦耀同意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上海前滩提供总额最高人民币1,100,000,000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融资。 上海悦耀主要于上海浦东前滩从事商业及住宅物业的开发及投资,并由上海前滩拥有50%权益,而贷款由上海悦耀按上海前滩于上海悦耀的持股权益比例向上海前滩提供。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贷款协议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上海悦耀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前滩持有上海悦耀50%股权,因而为其主要股东。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上海前滩为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故此,贷款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1)上海前滩为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2)董事会已批准贷款;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贷款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贷款乃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贷款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