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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担保及股份质押

2019-06-28 00:00:00

提供担保及股份质押

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大悦城(北京)与银行订立担保,据此,大悦城(北京)同意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0元提供担保,以履行借款人向银行的贷款偿还责任。同日,作为贷款质押,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鹏悦亦与银行订立股份质押,据此,成都鹏悦同意就所持借款人30%的股权提供固定质押。

担保及股份质押的最高赔偿总额须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0元(即根据贷款所提取款项总额的30%(为本公司所持借款人的股权比例))。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及股份质押项下最高赔偿总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提供担保及股份质押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