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辞任 (2) 董事委员会组成变动 及 (3) 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 通知之获授权代表之变更 华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 (1) 王建中先生已辞任非执行董事; (2) 陈毅生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亦不再担任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各自的成员; (3) 薛建中先生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及 (4) 吴巍先生获委任为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获授权代表。 董事辞任 董事会宣佈,由于其他工作安排,(i)王建中先生(「王先生」)已辞任非执行董事;及(ii)陈毅生先生(「陈先生」)已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王先生及陈先生已各自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或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衷心感谢王先生及陈先生于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 董事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董事会宣佈,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 (1) 陈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各自的成员;及 (2) 薛建中先生已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 下文载列薛建中先生之履历资料: 薛建中先生,61岁,毕业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审计师。彼现任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市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真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彼于河南省唐河县税务局担任稽查员;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四年,彼于河南省唐河县审计局先后担任审计员、副股长、审计师事务所所长;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五年,彼于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董事;彼于二零零五年至今担任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其中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二二年任董事长、总经理);二零零三年至今,彼任深圳市真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零零七年至今,彼任深圳市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彼担任深圳市国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彼担任深圳国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此外,薛先生二零一九年至今担任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989)独立董事,二零二一年至今担任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300991)独立董事。 薛建中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书,任期由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计为期三年,据此,彼须遵守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的规定。薛建中先生有权享有董事酬金每月10,000港元,乃由董事会在薪酬委员会的推荐下经参考(包括但不限于)彼之职务及职责、经验、资格、本公司薪酬政策以及现行市况后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薛建中先生(i)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概无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内担任任何其他职位;(iii)概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及(iv)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有关委任薛建中先生为审核委员会主席的其他事宜须提请联交所及╱或股东垂注。 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获授权代表之变更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吴巍先生已获委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9.05(2)条及《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项下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获授权代表,以代替赵一楠先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