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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有关主要及关连交易之租金保证

2019-11-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润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63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内容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该通函」)。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租赁代理与外商独资企业订立的租赁代理及营运服务协议,租赁代理保证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止三年期限内各年之租金收入须不得少于代价之3.5%(相等于人民币21,560,000元)(「租金保证」)。 就任何差额而言,租赁代理须按等额基准向外商独资企业支付差额。此外,卖方向外商独资企业保证,倘租赁代理未能支付差额,卖方须按等额基准向外商独资企业支付有关差额。

本公司谨此公告于二零一八年九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期间(「第三个保证期间」),实际租金收入约为人民币8,015,000元(相等于约8,905,000港元)。由于实际租金收入未能达到保证收入人民币21,560,000 元(相等于约23,953,000港元), 故租赁代理须向外商独资企业补偿差额约人民币13,545,000元(相等于约15,048,000港元)。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日,外商独资企业于第三个保证期间自租赁代理收取差额合共人民币13,545,000元(相等于约15,048,000港元)。

鉴于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代理在租金保证项下第三个保证期间的责任已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