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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履行有关主要及关连交易之租金保证

2019-07-05 00:00:00

本公告乃由润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63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内容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该通函」)及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告。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事项已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完成。根据租赁代理与外商独资企业订立的租赁代理及营运服务协议,租赁代理保证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止三年期限内各年之租金收入须不得少于代价之3.5%(相等于人民币21,560,000元()「租金保证」)。

就任何差额而言,,租赁代理须按等额基准向外商独资企业支付差额。此外,卖方向外商独资企业保证,倘租赁代理未能支付差额,卖方须按等额基准向外商独资企业支付有关差额。

本公司谨此就于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八月期间(「首个保证期间」)及于二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期间(「第二个保证期间」)的租金保证而补充有关保证责任的资料。

于首个保证期间,实际租金收入约为人民币260,000元(相等于约306,000港元)。由于实际租金收入未能达到保证收入人民币21,560,000元(相等于约25,355,000港元),故租赁代理须向外商独资企业补偿差额约人民币21,300,000元(相等于约25,049,000港元)。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外商独资企业于首个保证期间自租赁代理收取差额合共人民币21,560,000元(相等于约25,355,000港元),当中包括实际租金收入约人民币260,000元(相等于约306,000港元)。

鉴于以上所述,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代理于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租金保证项下的责任已获履行。

于第二个保证期间,实际租金收入约为人民币3,022,000元(相等于约3,554,000港元)。由于实际租金收入未能达到保证收入人民币21,560,000元(相等于约25,355,000港元),故租赁代理须向外商独资企业补偿差额约人民币18,538,000元(相等于约21,801,000港元)。由于租赁代理已代外商独资企业支付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两年期间的管理费约人民币3,092,000元(相等于约3,636,000港元),租赁代理获外商独资企业授权直接自差额中扣除管理费约人民币3,092,000元(相等于约3,636,000港元)。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外商独资企业自租赁代理收取经扣除上述管理费后之差额约人民币15,446,000元(相等于约18,165,000港元)。

鉴于以上所述,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代理于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租金保证项下的责任已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