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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中国际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3 16:49:00

兹通告润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6 楼601–603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处理下列事宜:

1. 省览、考虑及通过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愿意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作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及订立或授予须行使或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在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须加入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须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数目,须不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惟根据下列各项而发行股份除外: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授予之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之认购权或换股权;

(iii) 现时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iv) 任何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不时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d) 待本决议案(a)、(b) 及(c)段获通过後,撤销任何属本决议案(a)、(b)及(c)段所述类别已授予董事并仍生效之事先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项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配售新股」乃指根据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而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区域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董事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2)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购回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交易所(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上市之股份;而购回股份须受不时修订之股份购回守则、一切适用法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限制;

(b) 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能购回之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待本决议案(a) 及(b)段获通过後,撤销任何属本决议案(a) 及(b)段所述类别已授予董事并仍生效之事先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项中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3)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1)项及第4(2)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4(1)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董事可根据该项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已发行股份总数,有关总数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4(2)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可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惟该等已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108 号

光大中心

6 楼601-603 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所持股份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就所持股份而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投票。

4. 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填妥之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副本(如有),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尽快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

5.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於上午九时悬挂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将会遵从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6条及68 条。根据(i) 第66条,倘於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後十五分钟内并无法定人数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将延後至下一星期同日,按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之时间及地点举行;及(ii) 第68条,主席可(倘获具法定人数出席之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及须(倘股东周年大会有所指示)不时按股东周年大会决定更改股东周年大会之时间及地点。有关上述安排,股东务请留意本公司网站(www.everchina202.com.hk)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的公告。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

6.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姜照柏先生、林长盛先生、陈懿先生及沈安刚先生(均为执行董事),以及何耀瑜先生、高明东先生及单喆慜教授(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