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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及关连交易

2022-08-09 00:00:00

出售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国中天津(i)与姜先生订立出售协议一,据此,国中天津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姜先生已有条件同意购买100,000,000股销售股份,总代价为人民币254,000,000元(相当于约298,450,000港元);及(ii)与上海鹏欣订立出售协议二,据此,国中天津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上海鹏欣已有条件同意购买127,312,500股销售股份,总代价为人民币323,373,750元(相当于约379,964,000港元)。

于本公佈日期,国中天津拥有227,312,500股无附有限售条件之黑龙江股份(即销售股份)之权益,分别占于本公佈日期及经黑龙江股份注销削减后黑龙江国中已发行股本(包括(i)并无附有限售条件;及(ii)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之约13.74%及约14.09%。于出售事项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黑龙江国中之任何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鉴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25%但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姜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执行董事兼主席。于本公佈日期,上海鹏欣由姜先生拥有99%权益,因此为姜先生之联繫人。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买方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出售事项因而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建议。本公司亦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寻求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批准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买方及彼等各自之联繫人须就此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之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令本公司有足够时间编制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