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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予豁免及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时限

2021-04-1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该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单教授离世后,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及3.21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本公司应于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及3.21条的规定后三个月内(即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一名审核委员会成员。

在过去三个月,本公司一直在努力寻找与单教授相同水准的潜在候选人以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的空缺。然而,本公司发现很难找到一个能够满足其独特要求的合适人选。在三个月的时间里,本公司已确定了一位潜在的候选人,并应邀进行了面对面的面试。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政府都对到达香港并返回中国城市的人们采取了一些严格的检疫要求。这限制了公司与潜在候选人进行面对面面试的能力。因此本公司无法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或之前任命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填补空缺。

本公司目前正在寻找更多的潜在候选人进行甄选和提名。因此,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进行内部程序,例如对候选人进行尽职审查及面试,以及根据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完成甄选、招募及提名程序。此外,候选人亦需要时间考虑及(如必要)与本公司协商工作邀请及委聘条款。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作出申请,而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及第3.21条的规定,并将本公司重新遵守该等规定的时限延长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于经延长期间内物色及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