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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寄发通函 - 收购物业

2020-02-17 00:00:00

本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6A 条而刊发。

提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由顺豪控股有限公司(「 顺豪控股」 )、顺豪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顺豪物业」 )及华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华大酒店」 )(统称为「 公司」)之联合公告(该「 联合公告」) 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 十日有关联合公告之收购物业之补充公告(该「 补充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语涵义与该联合公告及该补充公告之定义相同。

如该联合公告及该补充公告中所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第14.63条、 第14.66条及第14.67条之规定及上市规则要求之其他资料载有该收购进一步详情之个别通函,将会在二零二零年三月 二十五日左右分别寄予顺豪控股股东、顺豪物业股东及华大酒店股东, 以供参考。二零二零年三月 二十五日左右乃超过该联合公告刊发后之十五个营业日,概因需要额外时间以编制刊载于通函内之资料,包括债务声明及估值报告。

顺豪控股、顺豪物业及华大酒店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并由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延期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左右寄发上述之通函。顺豪控股、顺豪物业及华大酒店已获得联交所之豁免批准可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左右寄发上述之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