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议之结果及股东特别大会休会
批准协议安排之决议案未能在法院会议上获独立股东透过所持协议安排股份所附投票权以最少75%票数批准及在法院会议上投票(以投票表决方式)反对批准协议安排之决议案之票数多于独立股东所持所有协议安排股份所附投票权之10%。因此,股东特别大会已无限期休会。
该建议及协议安排失效
由于协议安排未能在法院会议上获独立股东透过所持协议安排股份所附投票权以最少75%票数批准及在法院会议上投票(以投票表决方式)反对批准协议安排之决议案之票数多于独立股东所持所有协议安排股份所附投票权之10%,协议安排将不会实施并已因此失效,而要约期已结束。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1.1,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不得在本公佈日期起计12个月期间内公佈另一项香港仔饮食股份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