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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 法院会议通告

2019-08-16 00:00:00

谨此通知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就上述事项发出之命令(「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指示协议安排股份(定义见下文所述之协议安排)之持有人召开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香港仔饮食」)及协议安排股份持有人之间建议订立之协议安排(「协议安排」),而法院会议将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香港仔黄竹坑深湾码头径珍宝海鲜舫举行,所有协议安排股份之持有人务请于上述地点及时间出席是次会议。

协议安排副本及根据公司条例第671条之规定须予提供之解释协议安排影响之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已纳入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及根据香港仔饮食之组织章程细则之规定向协议安排股份之持有人发出之协议安排文件(「协议安排文件」)内,而本通告构成协议安排文件之一部分。任何有权出席法院会议之人士,亦可于法院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之一般办公时间内,在下列地点索取协议安排文件连同法院会议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a)香港仔饮食之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中环云咸街60号中央广场38楼;或(b)香港仔饮食律师吉布森律师事务所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32楼。协议安排文件以及法院会议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http://www.sfc.hk及www.melco-group.com下载。

为符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要约人及要约人之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所拥有之香港仔饮食之股份(「香港仔饮食股份」)不得在法院会议上就批准协议安排之决议案投票。仅Melco Leisureand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要约人」)、新濠(代理人)有限公司及Melco Services Limited以及与要约人一致行动之任何其他人士以外之香港仔饮食股东(「独立股东」)所持有之香港仔饮食股份合资格在法院会议上投票。

上述独立股东可亲身于法院会议上投票,亦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之受委代表(不论是否为香港仔饮食股东)为彼等之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随本协议安排文件附上法院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如属联名持有人,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所投之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概不予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联名持有人之名称就有关联名持股于香港仔饮食股东名册上之排名次序为准。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受委代表之香港仔饮食股东签署,或连同香港仔饮食董事信纳之书面证据,证明签立代表委任表格的人,有权代作出有关委任的香港仔饮食股东,签立该表格),须于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经专人或以邮寄方式送达香港仔饮食之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中环云咸街60号中央广场38楼。倘代表委任表格并非按上述方式提交,亦可于法院会议举行时间前传真至(852)31623579(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又或于出席法院会议时亲手交予法院会议主席。

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独立股东仍可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独立股东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按法律被视为已遭撤销。

为釐定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香港仔饮食之股东名册将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过户登记,期间不会办理香港仔饮食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于法院会议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交至上述的香港仔饮食之公司秘书。

法院已根据上述命令委任香港仔饮食董事梁凯威为法院会议主席,或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于上述命令日期为香港仔饮食董事之任何其他人士为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报告会议结果。

如协议安排文件内之说明文件所载,协议安排须待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

日期: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