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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TAI CONSUMABLES GROUP LIMITED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9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
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干诺道西152号港岛太平洋酒店2楼太平洋厅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一般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麦润珠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重选孔庆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的酬金;
3. 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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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有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
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
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股份」)或可兑换为股
份之证券、或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
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之类似权利;
(b) 上文第(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可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於有关期间结
束後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可认购或
可兑换为股份的其他证券;
(c) 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
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
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或(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
购权或兑换权所发行的任何股份外,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可配
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
份数目,不得超过以下两项的总和:
(aa) 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b) (倘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後所回购
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达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
目的10%),而本决议案第(a)段的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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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期限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
股份持有人(董事可就有关零碎配额或根据任何法例限制或责任,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例,在认为必要或合
宜时予以排除或作出其他安排),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股
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以供认购股份。」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回购股份,并於其他方面遵守证监会、联交所就此的规则及规例、
一切其他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回购股份;
(b) 本公司根据第(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回购的股份数目,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根据本决议
案第(a)段而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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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直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期限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的授权。」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正式通过上文第4及5项普通决议案的情况下,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
议案所述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的无条件
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通过本决议案後本公司所回购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惟
增加数额不得超过通过第5项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购股权计划(「新计划」)(一份注有「A」字
样之计划已在大会上提呈,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而可能发行之股
份上市及买卖方可作实,新计划之主要条款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之通函(一份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在大会上提呈,并由大会主
席签署,以资识别)之附录三阐述,本公司批准及采纳新计划,并授权本公
司董事会管理新计划,授出购股权并配发、发行及处理因行使任何据此授出
之购股权而发行之股份,以及采取可能属必要或合宜之该等措施及该等行动,
订立该等交易、安排或协议以实行新计划并令其全面生效。」
承董事会命
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国兴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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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上环
干诺道西88号
粤财大厦
31楼
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大会并
代其投票。受委代表可就投票方式表决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多於一名委
任代表被委任,则必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种类。
2.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据此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
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4. 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本公司股东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
一),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最後时限为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
5. 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
雨警告信号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hengtai.com.hk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6.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分别为林国兴先生(主席)、李彩莲
女士、洪秀容女士、高勤建女士及陈卓宇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
麦润珠女士、潘耀祥先生及孔庆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