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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3-12-05 00:00:0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亨泰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或紧随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或其续会)假座香港上环德辅道西 28号宜必思香港中上环酒店6楼 SOHO 1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其中包括)(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 会批准合併股份(定义见下文)于股份合併(定义见下文)生效后上市及买卖;及(ii)遵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项下使股份合併生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后及以此为条件,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或该等条件获达成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后第二个营业日: (a) 每二十(20)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港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 股合併为一(1)股每股面值为2.00港元的合併股份(「合併股份」)(「股份合併」),该等合併股份彼此之间于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权利及特权,且受限于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大纲及细则」)所载有关普通股的限制; (b) 股份合併产生的所有零碎合併股份将不予理会,且不会发行予合併股份 持有人,惟所有有关零碎合併股份将按本公司董事(「董事」)认为恰当之条款予以汇集(如可行)出售,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及 (c) 授权董事作出就进行股份合併之任何或全部上述安排或使其生效而言可 能必需、恰当或适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与交付所有有关文件(无论是否需加盖本公司印鑑)。」 特别决议案 2. 「动议待(i)股份合併生效;(ii)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授出法令确认 股本削减(定义见下文)(如适用);(iii)遵守法院可能就股本削减施加的 任何条件(如适用);(iv)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法院确认股本削减 的法令文本及经法院批准的会议记录,当中载有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 九六一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规定有关股本削减的详情(如适用); (v)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新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后;(vi)遵守开 曼群岛适用法例的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以使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生效(定义 见下文),自该等条件获达成当日起: (a) (i)因股份合併而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产生而尚未出售(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之任何零碎合併股份(如有)将予注销;及(ii)通过按每股当时 已发行合併股份1.99港元注销缴足股本,每股已发行合併股份之面值将由2.00港元削减至0.01港元(「股本削减」); (b) 紧随股本削减后,本公司法定股本中每一股每股面值2.00港元的未发行 合併股份将分拆为2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新股份(「新股份」)(「股份拆细」); (c) 股本削减产生的进账将转拨至本公司的可供分派储备账,其可由本公司 按照大纲及章程以及所有适用法例动用,包括但不限于撇销或抵销本公司不时的任何累计亏损; (d) 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所产生之每股新股份彼此在各方面均享有同等地位, 且同样享有大纲及细则所规定的权力、特权以及限制; (e) 紧随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 1,000,000,000港元 (分为 500,000,000股合併股份)变更为 1,000,000,000港元(分为 100,000,000,000股新股份);及 (f) 授权董事作出就进行股本削减及股份拆细的任何或全部上述安排或使其 生效而言可能必需、恰当或适宜的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签立与交付所有有关文件(无论是否需加盖本公司印鑑)。」